(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俞征军与傅建平、李晓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277号原告:俞征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宏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江林。被告:傅建平。被告:李晓茹。被告:陈荣玮。被告:徐和海。原告俞征军为与被告傅建平、李晓茹、陈荣玮、徐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傅建平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26日为6250元,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5%支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被告傅建平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1.7万元;3、被告李晓茹、陈荣玮、徐和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傅建平于2014年10月27日向原告俞征军借款25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5%,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27日,若逾期未归还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按未付利息的50%加收罚息,借款人自愿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被告李晓茹、陈荣玮、徐和海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捺印,自愿为该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后,被告傅建平仅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至2015年7月26日,剩余本息至今未还,被告李晓茹、陈荣玮、徐和海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查明,原告俞征军委托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该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7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傅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俞征军借款本金25万元及该款从2015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傅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俞征军实现债权费用1.7万元;三、被告李晓茹、陈荣玮、徐和海对上述借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傅建平追偿;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俞征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99元(已减半),由被告傅建平负担,被告李晓茹、陈荣玮、徐和海连带支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99元,款汇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