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8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单莉莉与呼万全、付秀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莉莉,呼万全,付秀梅,隋存波,王丽,侯少欣,苗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815-1号申请执行人单莉莉。被执行人呼万全。被执行人付秀梅。被执行人隋存波。被执行人王丽。被执行人侯少欣。被执行人苗金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单莉莉与呼万全、付秀梅等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呼万全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新新分理处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