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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淮南聚友源与大通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聚友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淮南聚友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工商银行淮南大通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扣划。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穆伟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