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湾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明强、邓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强,邓俊,陈才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湾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强,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邓俊,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陈才生,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湾里区,申请执行人李明强与被执行人邓俊、陈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1)湾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邓俊、陈才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均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本院遂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湾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邓俊、陈才生在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的住房公积��60000元。后因被执行人邓俊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陈才生除工资收入外,两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湾执字第6-3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11)湾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8月31日被执行人陈才生到本院表示愿意一次性清偿本案的剩余债务,同日,申请人遂出具恢复执行的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2015年9月28日被执行人陈才生将执行款全部付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俊、陈才生在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的住房公积金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兴强审判员 左莉娜审判员 闵龙翔���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吁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