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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行与鹿英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行,鹿英林,王永志,常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波,行长。被执行人鹿英林,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王永志,男,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常德忠,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永志、鹿英林、常德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产权、证劵信息等进行查询,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之可能,申请执行人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4)集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本次终结的标的为442,237.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刘振义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永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