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叶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鼎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甲,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先行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11月11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5)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祖程、王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叶某甲在本市龙安开发区工业北路112号其经营的“鲜果e奶茶店”内,与被害人董某乙就购买奶茶一事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双方被劝开后,被害人董某乙离开该店铺。嗣后,被害人董某乙带领被害人董某丙、董某丁等多人返回该店与被告人叶某甲等人理论,其间双方人员再次发生肢体冲突并互相追打,被告人叶某甲等人遂持铁棍等物击打被害人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等人,造成被害人董某丙致颈椎骨折,枢椎椎体及棘突骨折,腰1、2椎横突,棘突骨折,骶椎及骶骨骨折,左侧气胸;造成被害人董某丁右耳廓挫裂伤,左小腿肿痛伴左腓骨下段骨折;造成被害人董某乙鼻部、双手臂、腰背及左足底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伴皮肤破裂。经福鼎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害人董某丙的伤情属轻伤一级,被害人董某丁的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害人董某乙的伤情属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赔偿被害人董某丙、董某丁、董某乙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4706.61元,并取得三被害人谅解。在审理过程中,经福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叶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董某丙、董某丁、董某乙陈述,证人吕某甲、吕某乙、周某、董某甲、张某、王某、翁某、叶某乙证言,辨认笔录,福鼎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监控视频,福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破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叶某甲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叶某甲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叶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其所在社区的评估意见,本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嘉代理审判员 郭益芳人民陪审员 王彬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裕云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