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军与被告西峡县豫兴页岩砖厂、李国立、李志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437号原告:王建军,男,43岁。委托代理人:杨自建,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西峡县豫兴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住所地:西峡县回车镇东沟。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国立,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有成,西峡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国立,男,60岁。被告:李志峰,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西峡县豫兴页岩砖厂、李国立、李志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建军承担。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吴建波审判员 朱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玉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