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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盛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肖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肖某。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部门均无任何信息,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剑峰审判员  黎 波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兴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