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勇诉被告朱小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164号原告李勇,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被告朱小珍,女,现年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朱小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 判 长 武永妮人民陪审员 刘海成人民陪审员 纪秀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