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终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曼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曼,石嘴山市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终字第7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曼,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发,石嘴山市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曼因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5)石大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李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俊英审 判 员 马玉兰代理审判员 张建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