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9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金银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仲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银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仲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9112号原告北京金银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胜古家园C-123室。法定代表人王京胜,总经理。被告仲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银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仲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银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金银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金银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金银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佳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