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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一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胡国喜与沈凤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喜,沈凤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928号原告胡国喜,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鄱阳县。被告沈凤华,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喜诉被告沈凤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国喜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而自愿撤回起诉,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国喜承担。审判员 曹 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新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