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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樊某甲与樊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忻民初字第916号原告樊某甲,农民。被告樊某乙,农民。羁押于广西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告樊某甲诉被告樊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志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甲、被告樊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0月相识同居,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子樊某丙。××××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差。被告有吸毒恶习,由于婚前被告故意隐藏这些恶习,原告并未察觉。2011年被告因吸毒被羁押到广西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2013年4月份满期释放后,原告苦苦相劝,被告仍不悔改并继续吸毒,于2014年4月份再次被公安机关抓捕,至今仍被关押在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双方因被告吸毒之事及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加之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年龄又差距过大。现夫妻感情已破裂。离婚后,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由被告抚养。希望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樊某乙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明天出戒毒所后,回到家与家人商量后再决定是否离婚,再到法院与法官讲。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认识后恋爱后同居,于××××年××月××日生育孩子樊某丙,孩子出生后于××××年××月××日到忻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吸毒,被告于2011年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又于2014年4月份再次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2015年8月10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原告与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原告与被告虽经自由恋爱后结婚,但婚后双方未能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被告樊某乙因吸毒两次被强制隔离戒毒,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主张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因孩子樊某丙长期与被告家人共同生活,不宜改变孩子的现在的生活环境,且被告已被解除强制隔离,孩子樊某丙由可由被告樊某乙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樊某甲与被告樊某乙离婚。孩子樊某丙由被告樊某乙抚养,原告樊某甲2015年10月起至2029年7止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志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宇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