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罗庆伟、罗云京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庆伟,罗云京,冯金明,杨文安,张运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47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庆伟,男,于广西贺州市,身份证号码:×××12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罗勇政,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云京,男,于广西贺州市,身份证号码:×××123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崇山,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冯金明,男,于广东省中山市,身份证号码:×××0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中山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文安,男,于广西贺州市,身份证号码:×××091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张运谷,男,于广西贺州市,身份证号码:×××12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庆伟、罗云京、冯金明、杨文安、张运谷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京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庆伟、罗云京、冯金明、杨文安、张运谷,辩护人罗勇政、黄崇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3日晚,被告人罗庆伟驾车搭载被告人张运谷、罗云京、冯金明、杨文安携带电棒、鞋带、手套等作案工具预谋实施抢劫,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牌坊门口处,由被告人罗庆伟、张运谷负责接应,被告人罗云京、冯金明、杨文安以去肇庆市四会市玉器城为由搭乘被害人丘某驾驶的粤Y×××××轿车,后三名被告人指引丘某来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321国道唐家收费站前200米处高速桥底停车,使用电棒、鞋带等工具抢走丘某人民币1000元及酷派5930手机、海尔I617手机各一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567元。2.2014年12月9日晚,被告人罗庆伟、罗云京、冯金明、杨文安预谋实施抢劫。被告人罗庆伟驾车搭载被告人罗云京、杨文安携带电棒、水果刀、鞋带等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红绿灯路口,由被告人罗庆伟负责接应,被告人罗云京、杨文安以去中山市坦洲镇接朋友为由搭乘被害人黄某驾驶的粤X×××××轿车,在中山市坦洲镇接上被告人冯金明后,三名被告人指引黄某来到中山市大涌镇沙头古神公路东一小路边的花木场停车,使用电棒、水果刀等工具抢走黄某人民币857元及oppoR819T手机、米图M7手机各一台,胁迫黄某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承分社柜员机取款人民币5000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1467元。破案后,被抢手机已经发还给黄某。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杨文安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同案人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罗庆伟、罗云京、冯金明、杨文安、张运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文安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同案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庆伟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罗勇政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庆伟犯抢劫罪没有意见,但被告人罗庆伟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罗庆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罗庆伟在法庭上自愿认罪;3.被告人罗庆伟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小。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罗庆伟减轻处罚。被告人罗云京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犯抢劫罪没有意见,但辩称第一次抢得的现金是700元,第二次抢得的现金是300元。辩护人黄崇山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起抢劫事实的数额有意见,应采信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认定;被告人罗云京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罗云京本人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2.抢劫数额不大,犯罪情节较轻;3.被告人罗云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4.被告人罗云京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5.被告人罗云京年纪轻,受同案人诱惑才走上犯罪道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罗云京从轻处罚。被告人冯金明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犯抢劫罪没有意见,但辩称第一次抢得的现金是750元,第二次抢得的现金是350元。被告人杨文安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犯抢劫罪没有意见,但辩称第一次抢得的现金是800多元,第二次抢得的现金只有几百元。被告人张运谷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3日晚,被告人罗庆伟、张运谷、罗云京、冯金明、杨文安经预谋实施抢劫后,被告人罗庆伟驾车搭载被告人张运谷、罗云京、冯金明、杨文安携带电棒、鞋带、手套等作案工具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牌坊门口,由被告人罗庆伟、张运谷负责接应,被告人罗云京、冯金明、杨文安以去肇庆市四会市玉器城为由搭乘被害人丘某驾驶的粤Y×××××轿车,并指引丘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321国道唐家收费站前200米处高速桥底停车,使用电棒、鞋带等工具抢走丘某人民币1000元及酷派5930手机、海尔I617手机各一台。抢劫得手后,被告人罗庆伟驾车与被告人张运谷搭载被告人罗云京、冯金明、杨文安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567元。2.2014年12月9日晚,被告人罗庆伟、罗云京、冯金明、杨文安经预谋实施抢劫后,被告人罗庆伟驾车搭载被告人罗云京、杨文安携带电棒、水果刀、鞋带等作案工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红绿灯路口,由被告人罗庆伟负责接应,被告人罗云京、杨文安以去中山市坦洲镇接朋友为由搭乘被害人黄某驾驶的粤X×××××轿车,在中山市坦洲镇接上被告人冯金明后,三被告人指引黄某去到中山市大涌镇沙头古神公路东一小路边的花木场停车,使用电棒、水果刀等工具抢走黄某人民币857元,oppoR819T手机、米图M7手机各一台,及胁迫黄某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承分社柜员机取出的人民币5000元。抢劫得手后,被告人罗庆伟驾车搭载被告人罗云京、冯金明、杨文安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1467元。破案后,被抢手机已经发还给黄某。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杨文安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同案人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庆伟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1)2014年12月3日,他和侄子罗云京、“白粉仔”、“潘局”(姓“张”)、中山市的一老友在佛山禅城一旅店内商量抢劫汽车司机的财物。22时许,他驾驶一辆桂J、尾号009车牌的黑色卡罗拉小汽车搭载上述四人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大涌牌坊处,罗云京、“白粉仔”、中山老友三人携带鞋带、电棒、帽子、手套等工具下车,上了一辆搭客汽车,他驾车搭载“潘局”离开,去到佛山市一环桥底等消息。22时30分左右,罗云京打电话给他,叫他们到三水区二桥桥底等。一个多小时后,他接到罗云京的电话说只抢了几百元现金,对方的小车打不着火怎么办。他说打不着火就算了,不要弄伤人。约三十分钟后,罗云京等三人上了他的车,说抢到了900多元现金。他不清楚是否还抢到其他财物。罗云京等人携带的电棒是他买来防身的,鞋带、手套、帽子都是他买的。抢到的财物,他们没有具体分赃,用于加油、吃饭。(2)2014年12月8日22时许,他驾驶卡罗拉小汽车搭载罗云京、“中山仔”和“白粉仔”去到顺德均安酒店门前,罗云京等三人下车寻找作案目标,他在中山石桥一带等消息。期间,罗云京有打过电话跟他联系。次日1时许,罗云京打电话告诉他说搞定了一单,让他到佛山一环禅炭出口搭载他们。上车后,他们说搞到了5000元和一台oppo手机,5000元是他们逼被害人到银行柜员机取出来的。然后他们每人分了800元,剩下的钱用于加油、吃饭、开房,手机被“中山仔”拿走了。他辨认出同案人张运谷、杨文安、罗云京、冯金明;还辨认出两次实施抢劫的地点及接应同伙的地点。2.被告人冯金明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1日,他和罗云京、杨文安、罗庆伟、张家兴等人在佛山禅城一旅店商量抢劫汽车司机的财物,他和杨文安都是张家兴叫过去的。12月3日22时许,罗庆伟驾驶银色丰田轿车搭载他和罗云京等人去到南海区里水大冲牌坊处。他下车后叫了一辆粤Y牌的小汽车,然后按照商量好的让司机在前一点处接上罗云京、杨文安前往四会,罗庆伟和张家兴驾车在后面跟着。他们去到四会后又让司机返回去。途中,他们让司机靠边停了三四次,因他害怕,一直没敢下手去箍司机的脖子,而罗云京不断用手机和罗庆伟发信息联系。最后,在一高速桥底下,罗云京让司机靠边停车,他用双手从后箍着司机的脖子,对司机说:“打劫”;杨文安拿出一电棒对司机说:“不要动,不然就电你”,接着拿出一条事先准备好的鞋带把司机的双手从后捆住。坐在司机旁边的罗云京就叫司机拿出现金和手机、银行卡之类的东西。随后,罗云京从司机身上搜出现金和两台手机。罗云京想要开司机的车,但是启动不了,司机说安装了暗锁,时好时坏,罗云京按了几次暗锁还是发动不了。接着他们把司机拉到后排,杨文安拿车上的一条白色小电线把司机的手捆绑着,防止逃跑,又拿车上的一个红色胶袋套着司机的头部,防止司机看到他们如何离开。然后,他们三人走到对面,上了罗庆伟的车。他们抢了两台手机和750元,其中一台手机杨文安拿去用了,另一台在半路上扔掉了,750元他们平时一起吃饭喝酒花掉了。抢劫黑出租车司机是罗庆伟和张家兴提出的,五人的具体分工都是之前商量好,由罗庆伟安排的,他们没有商量过抢司机的汽车,作案工具电棒、鞋带都是罗庆伟给的。(2)2014年12月9日1时许,罗庆伟打电话告诉他说已经骗了一辆车到坦洲镇,准备动手,让他也参与,他答应了。大约半小时后,他上了一辆粤Y牌的小车,杨文安、罗云京已经在车上。当他们去到中山市神湾镇古城公路,他们开始动手。他用手箍司机的颈部,并用一把水果刀吓唬司机,罗云京也帮忙按住司机,杨文安用鞋带捆绑司机双手,他用另外一条鞋带捆绑司机的脚。罗云京搜到一台白色OPPO手机及400多元现金。他们见抢得财物太少,杨文安于是用电棒电击司机,罗云京还拨通罗庆伟电话,让司机跟罗庆伟谈,企图威逼司机讲出银行卡密码,但司机一直不肯讲,然后罗云京开着司机的车离开了现场。在经过一收费站时,司机大喊想引起收费员的注意,但被他们按住,杨文安还打了司机,并用电棒电击司机,他则把水果刀放在司机的大腿处。一直到5时多,司机才愿意去银行取钱给他们。在三水区乐平一柜员机,司机取了5000元交给他们。后来,罗庆伟开车过去接他们,每人分了800元,剩下的1000元由罗庆伟拿着作为公费,OPPO手机由他使用,另一台手机由杨文安使用。他辨认出被害人丘某,同案人杨文安、罗云京、罗庆伟,张运谷就是“张家兴”;还辨认出两次实施抢劫以及被害人取款的地点。3.被告人罗云京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供述的作案经过与被告人冯金明的供述基本一致。罗庆伟欠了别人很多钱,叫他一起去抢劫,他同意了,罗庆伟负责安排他们的分工,作案工具都是罗庆伟提供的。每次抢劫,罗庆伟都是通过电话或者信息指挥他们到选定地点作案。第一次抢得的现金约700元;第二次抢得的现金是300元以及司机从柜员机取出来的5000元。第一次抢劫时,他们是想开司机的车去罗庆伟接应的地方的。他辨认出同案人杨文安、罗庆伟、冯金明;还辨认出两次实施抢劫的地点、同伙接应的地点及挟持被害人取款的地点。4.被告人杨文安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供述的作案经过与被告人冯金明的供述基本一致。第一次抢劫是张家兴叫他的,这次抢得的现金约700元;第二次抢得的现金是300多元以及司机从柜员机取出来的5000元。提议抢劫的是罗伟和张家兴,罗伟负责安排他们的分工,作案工具都是罗伟提供的。他辨认出同案人冯金明、罗云京,张运谷是“张家兴”,罗庆伟是“罗伟”;辨认出被害人丘某;还辨认出两次实施抢劫的地点、同伙接应的地点及挟持被害人取款的地点。5.被告人张运谷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上旬的一天0时许,他和罗庆伟、杨文安、罗云京、冯金明在佛山一旅馆休息期间,罗庆伟提议一起去抢劫黑出租车,他们同意了。由于罗庆伟比较熟悉四会那边,所以他们决定在四会那边下手。他们分成两组,一组是杨文安、罗云京、冯金明三人负责找黑出租车去四会那边找个地方下手抢劫,另一组是他和罗庆伟二人负责在后面跟进,由罗庆伟通过电话、短信与另一组人相互联系,并负责把那组人接回来。之后罗庆伟开车搭载他们去到甘蕉市场那边,杨文安、罗云京、冯金明三人下车寻找作案目标,他和罗庆伟就开车离开了。2时许,罗庆伟接到电话,得知杨文安等人得手了,他就和罗庆伟一起过去接杨文安等人。他听罗云京说抢到了900元和两台旧手机,其中一台是黑色触屏手机,另一台是白色触屏手机,900元用于他们的日常开销了。罗庆伟准备了一辆小汽车,三顶黑色鸭舌帽,手套、口罩、电击棒、鞋带等物品去实施作案。他辨认出同案人实施抢劫的地点及接应同案人的地点。6.被害人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3日l8时许,他将粤Y×××××轿车停在南海区里水镇大冲牌坊门口,一男子过来和他讲好250元去四会玉器城。随后该男子上车坐在他后面。接着他按照该男子的要求到大冲市场公交站旁接了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上车坐在副驾驶位,另一名男子上车坐在副驾驶位后面。在去四会的路上,坐副驾驶位的男子在用手机发信息、打电话,到了玉器城,该男子下车打完电话后,说要去往怀集方向的高速路口。到了四会西收费站入口前,坐副驾驶位的男子再次下车讲完电话后,叫他把车开回三水。到了三水区云东海街道321国道唐家收费高速桥底处,对方叫停车。然后,坐在他后面的男子从后用手臂扣住他的颈部,其他两名男子戴上白色工人手套,坐副驾驶位的男子从裤袋里拿出一条橙色的鞋带绑着他的双手,另一男子拿出一个电击器(类似对讲机大小)对着他的头部说别动。期间他因呼吸不了,用力挣扎了一下,坐副驾驶位后面的男子用手打了他一巴掌,说再动就捅死他。随后,坐后面的两名男子将他带到后排,用红色塑料袋套着他的头部,并从车上找了一条蓝色毛巾塞住他的嘴,然后开始搜他身,另一男子搜他车内的物品。对方从他的后右裤袋里搜出钱包,拿走里面约1000元现金,还拿走了驾驶位手刹下方的两台手机。之前坐副驾驶位的男子问他银行卡密码,他说没钱,该男子还尝试开他的小汽车,但因装有暗锁而未能打着火。随后该男子拿出手机打电话,用客家话告诉对方情况。之后,原来坐副驾驶位后方的男子用车上的手机数据线将他绑到副驾驶位的安全带位置,三人随后离开。他解开双手,叫路过的货车司机帮忙报警。整个抢劫过程是由坐驾驶位后方的男子指挥,坐副驾驶位的男子负责联系。他被抢现金约1000元及两台手机,分别是型号为5930的黑色酷派手机,2013年7月份以1499元购买;型号为i617的黑色海尔手机,2012年10月份以399元购买。他辨认出被告人罗云京、冯金明就是抢劫他的男子。7.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9日0时30分左右,他在顺德区均安镇三华红绿灯口候客时,两名男子过来说要去中山市坦洲镇汇昌酒店,双方谈好来回车费300元。他搭载该两名男子去到中山市坦洲镇汇昌酒店后,另一名男子上了车。随后,他们去到中山古镇路的时候,一名男子说要上厕所,他就将车停了下来,其中两名男子交换了位置,另一名男子下车打电话。过了一会儿,坐后排的两名男子用手插着他,还用刀指着他说打劫,将他拉到车后排用黄色鞋带绑着,把他身上的物品都拿了出来,还打了他的面部。接着,原来坐副驾驶位的男子负责开车,最后去到三水区乐平镇农商银行,用他的银行卡分三次取了5000元。其后,他们去到官窑永安坑尾村一环辅道边停车,其中一名男子用衣服将他的头盖着,当时有车过来接该三名男子。几分钟后,他拿掉衣服发现对方已经离开,于是报警。他被抢一台1**天蓝色OPPO手机,2013年6月购买;一台4G白色米图手机,2013年9月购买;被抢现金857元,其中八张面额100元,一张面额50元,七张面额1元;银行卡取款5000元。三名男子中,一人持有电棍,另两人带有小弹簧刀。他辨认出被告人杨文安是在顺德均安上车,用电棒点击他的男子;被告人冯金明是在中山坦洲上车,用手箍他脖子,并用刀威胁他的男子;被告人罗云京是在顺德均安上车,拿刀威胁他,后驾驶他的小车到乐平镇取款的男子。8.搜查证、搜查笔录。主要内容: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15日对被告人罗庆伟驾驶的桂J×××××汽车进行了搜查,并搜出相关物品的情况。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主要内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罗庆伟、冯金明、罗云京、杨文安、张运谷处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的情况。1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主要内容:案发现场的概貌、涉案车辆的状况以及公安机关提取物品的情况。11.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主要内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情况。12.开户记录、通话记录清单。主要内容:被告人罗庆伟等人使用的手机号码的开户记录及相互之间的通话情况。1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信息查询截图。主要内容:被害人丘某驾驶的小轿车的信息登记情况及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罗庆伟处扣押的小汽车的信息登记情况。1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查询表。主要内容:被告人杨文安、张运谷的劣迹情况。1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案件的来源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16.入所健康检查表。主要内容:五被告人入所前的体检情况。17.抓获经过。主要内容:五被告人到案的过程,其中被告人杨文安有立功情节。18.户籍证明、证明。主要内容:五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与上列的一致。被告人罗云京、冯金明、杨文安分别对两起指控当场劫取现金的数额提出了辩解意见。经查,涉案二被害人在被抢劫后均立即报案,详细陈述了案发的经过和被抢财物的数量、特征,其陈述具体、清晰,可信度高。相反,上述三被告人关于两次当场抢得现金的数额的供述前后不一,且彼此的供述无法相互印证,其供述可信度低。因此,应当采信各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认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当场劫取现金的数额。三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庆伟、罗云京、冯金明、杨文安、张运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罗庆伟、罗云京、冯金明、杨文安参与抢劫二次,抢劫财物共价值人民币8891元;被告人张运谷参与抢劫一次,抢劫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567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罗勇政、黄崇山所提被告人罗庆伟、罗云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本案各被告人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虽然分工不同,但均行为积极,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量刑时可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行为适当予以区分。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文安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云京、冯金明、杨文安、张运谷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庆伟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文安、张运谷有劣迹,本院在量刑时对此一并予以考虑。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庆伟、罗云京、冯金明、杨文安、张运谷均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罗勇政、黄崇山所提对被告人罗庆伟、罗云京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移送的桂J×××××黑色众泰牌小汽车、车匙,经查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作处理。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庆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云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冯金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杨文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张运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六、移送的现金人民币2009.5元、港币10元按比例退赔给被害人,其中,人民币422元、港币2.1元退赔给被害人丘河清;人民币1587.5元、港币7.9元退赔给被害人黄敬发;黑色三星牌手机两台,白色苹果牌手机、白色VIVO牌手机、NOKIA牌手机、白色“OBRR”手机、黑色联想牌手机各一台,予以折价后按比例退赔给被害人丘河清、黄敬发;如有余额,予以冲抵五被告人的罚金;透明胶一卷、绳子一条、鞋带一条、鸭舌帽两个、水果刀一把、电击棒一支、口罩七个、胶袋一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曾巧珍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人民陪审员 钟学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碧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