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翟敬仁与翟玉彬、闫要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敬仁,翟玉彬,闫要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72号原告翟敬仁,农民。被告翟玉彬,辛店镇开发商。被告闫要章,辛店镇开发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敬仁诉被告翟玉彬、闫要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敬仁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敬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勇人民陪审员 焦玉生人民陪审员 刘承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