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34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3410-2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267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