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孙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月4日。被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龙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