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耀祖与杨成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耀祖,杨成,张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1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耀祖,男,汉族,1978年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漆婷,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振国,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成,男,汉族,1977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委托代理人:罗放,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剑,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昕,女,汉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杨耀祖因与被申请人杨成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耀祖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除了提交相应的借款凭证外,还必须就实际履行了支付义务提供证明,但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就实际履行了支付义务提供证明,仅仅是提交了所谓的《借据》和《和解协议》,并未就其借款2000000元给再审申请人提供任何的银行支付凭证或者银行取款凭证。2、被申请人杨成关于借款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且与常理不符。二、即使涉案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但再审申请人已经对此债务进行了偿还。本案款项实际为被申请人杨成以筹码形式借给再审申请人的赌资,但再审申请人出于诚信,仍然对此非法债务进行了偿还,其中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已经向被申请人偿还近250万元。综上,请求对二审判决进行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杨成辩称:一、杨耀祖与杨成之间的民间借贷事实成立。杨成不仅提交了杨耀祖亲笔签名的《借据》,还提交了两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及双方协商还款的视频光盘,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能充分证明杨耀祖向杨成借款2000000元的事实。另外杨成还提交了银行账户的流水,证实自己当时有能力支付2000000元资金。而杨耀祖自己也提供了向杨成还款的转帐凭证,证实向杨成有过支付利息和部分借款本金的事实。二、杨耀祖称该2000000元借款是以洗码费的方式支付,借款是用于赌博的非法行为,但其对此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三、杨耀祖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转账凭证在一、二审诉讼中法院已经认定,只有部分是归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杨耀祖并未能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对还款的数额计算有误。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成在本案中主张和再审申请人杨耀祖之间存在2000000元的合法债务,对该主张其提交了杨耀祖于2011年6月20日出具的《借条》和2013年9月14日签订的《和解协议》证实,杨耀祖在《借条》中确认借到杨成2000000元,并承诺于2011年10月20日之前还款;在《和解协议》中双方再次确认了《借条》的内容,并确认至2013年9月14日,杨耀祖仍欠杨成2000000元本金未还,并制订了还款计划,约定了逾期还款利息。根据以上事实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本院认为杨成就其和杨耀祖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2000000元债务的主张已完成了举证责任。杨耀祖否认该债务的合法性,认为其是非法的,本案款项实际为杨成以筹码形式借给杨耀祖的赌资,主要客观性的依据是杨成不能就其借款2000000元给杨耀祖提供任何的银行支付凭证或者银行取款凭证,认为如此大数额的借款全部都支付现金不符合常理,本院认为该事实和理由并不能足以证明本案债务属非法债务,对杨耀祖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还款数额问题。杨耀祖认为其已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偿还近250万元,并无拖欠任何款项。经审查,双方在2013年9月14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中确认双方之间除了本案2000000元债务之外,还存在其他债务,杨耀祖对其他债务均已经转账还清,所以,杨耀祖所主张的还款行为并不能确定是偿还本案债务。另外,杨耀祖主张的还款行为多发生在《和解协议》签订前,而《和解协议》中双方确认2000000元尚未归还。再者,从常理分析,如果本案债务真如杨耀祖所主张的已经全部还清,则杨耀祖应将证明该债务存在的《借条》以及《和解协议》收回。所以,杨耀祖认为本案债务已清偿完毕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耀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耀祖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美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