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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玉海与郭晓彬、骆胜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海,郭晓彬,骆胜磊,郭成志,高华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李玉海。被告郭晓彬。被告骆胜磊。被告郭成志。被告高华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海诉被告郭晓彬、被告骆胜磊、被告郭成志、被告高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被告以生意临时急用为由向我借款50万元,但此后经催要一直未还。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收到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送达的邢西公(刑)立字(2015)0762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郭晓彬等人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以及《关于郭晓彬等人集资诈骗案的案情通报》,要求本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本院事实与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对郭晓彬等人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的案件属同一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人民陪审员  梁明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