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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铁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李煜蔚、李玲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李煜蔚,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铁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住所地莱芜市。负责人吴照军,行长。被执行人李煜蔚。被执行人李玲。本院在执行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2012)莱中信证经字第3014号公证书和(2015)莱中信证执字第147号执行证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李煜蔚、李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煜蔚已将逾期欠款结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向本院申请,撤销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2015)莱中信证执字第14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新胜代理审判员  闫培强代理审判员  陈俊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