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铁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李煜蔚、李玲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李煜蔚,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铁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住所地莱芜市。负责人吴照军,行长。被执行人李煜蔚。被执行人李玲。本院在执行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2012)莱中信证经字第3014号公证书和(2015)莱中信证执字第147号执行证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李煜蔚、李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煜蔚已将逾期欠款结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向本院申请,撤销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2015)莱中信证执字第14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新胜代理审判员 闫培强代理审判员 陈俊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