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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广泽与赵军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1547号原告:赵广泽,农民。被告:赵军营,农民。委托代理人:吴贺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泽诉被告赵军营返还承包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以本案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所立,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广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广泽负担。审 判 长  梁玉娟人民陪审员  何万军人民陪审员  闻 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