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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管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建国与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万祥投资有限公司、巴中市梅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建国,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万祥投资有限公司,巴中市梅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管字第23号原告黄建国,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信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万祥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国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巴中市梅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国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黄建国诉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万祥投资有限公司、巴中市梅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异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营业地为山东菏泽市广州路177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属实,但案涉工程在巴中市巴州区,即合同履行地是巴州区境内,且本案第三被告巴中市梅西实���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巴中市巴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梅林代理审判员  杨培林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黎臻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