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辉与高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高勤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56号原告:张辉,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高勤辉,男,1968年8月生,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与被告高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辉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辉负担。审判员  余华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