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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何仕琼,杨梓彤等与来晓妮,罗洪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来晓妮,杨梓彤,何仕琼,罗洪福,刘佰全,吴和平,张政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达州市宏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49号上诉人(原审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天恒花园G幢第二层由西向东第3、4、5及第一层门市,组织机构代码75471199-2。法定代表人赵劲栋,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鸿飞,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来晓妮,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梓彤,女,201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法定代理人来晓妮,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系杨梓彤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仕琼,女,195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洪福,男,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石亮金、黄宝存,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佰全,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和平,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开江县人,住四川省开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政伟,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新城金贸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62119287-7。法定代表人况昌满,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冉勇,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县。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宏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市蔬菜公司仓库新潮敬苑。法定代表人李胜山,系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人民法院(2015)梁法民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黄能平代理审判员  李迪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蹇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