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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雪莲与李广军、李春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莲,李广军,李春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迁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张雪莲。委托代理人:周围,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军。被告:李春辉。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建广,男,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13时许,被告李春辉驾驶冀85B**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迁西县喜峰路与杏岭街交叉口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原告张雪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乘车人陈雅雯相撞,造成原告张雪莲、当事人陈雅雯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3月24日,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春辉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雪莲、当事人陈雅雯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雪莲被送往迁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转至唐山市第二医院救治,住院19天。此次事故共造成原告各项损失154295.55元。被告李广军为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经协商未果,原告诉讼来院。以上有原、被告陈述、责任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雪莲各项事故损失人民币130000元。(该款直接划拨给原告张雪莲账户)二、原、被告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535.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景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