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何春兰与吴水兰、喻双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兰,吴水兰,肖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872号原告:何春兰,女,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石板桥,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6204203426。被告:吴水兰,女,出生年月不详,住安徽省南陵县弋江镇五班街12号。被告:肖胜利,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兰诉被告吴水兰、肖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14日,原告何春兰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春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30元,共计605元由原告何春兰负担。审判员 徐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卞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