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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行字第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润昌投资有限公司与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742-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润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罗锐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池XX,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4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等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本院予以扣划,申请人受偿60495元,此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亦未提供相关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40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琳云、王琴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