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何春明与重庆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明,重庆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598号原告何春明,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王海勇,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茜茜,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251号。法定代表人商羽。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明与被告重庆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春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粟 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婧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