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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704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个体驾驶员。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辩护人朱坤,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1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鑫,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朱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持准驾车型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号牌为河北H×××××,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严重超载的变型拖拉机,沿张家港市乐红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乐余镇兆丰常丰村24组路段停车后向左打方向起步时,因麻痹大意,盲目行驶,该车左前部与沿乐红路由西向东徐某(男,殁年57岁,张家港市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前部相撞,致徐某跌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张某负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王某、杜某、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尸体处理通知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注销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磅码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车辆转让协议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说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系自首、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礼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