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四川瑞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中联海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四川瑞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庆。委托代理人赵艺雯,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中联海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文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瑞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联海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瑞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中联海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瑞兴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四川瑞兴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人民币,由原告四川瑞兴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刚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曾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