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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执异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黄六英、王金兵与孙江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六英,王金兵,孙江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镇执异字第19号异议人(案外人):黄六英。申请执行人:王金兵。被执行人:孙江浩。本院在审理王金兵诉孙江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六英对本案的保全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黄六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黄六英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黄六英撤回异议。审 判 长  谢朝宏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代理审判员  张松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 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