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4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宝辉与三河市义达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宝辉,三河市义达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4559号原告胡宝辉,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河市义达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中燕小区海油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汪永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宝辉诉被告三河市义达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宝辉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亚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