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执恢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童伟与范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伟,范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恢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童伟,男,生于1968年5月4日,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范波,男,生于1983年10月13日,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162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童伟申请执行范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5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1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笑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