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江民一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钱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民一初字第1177号原告:钱某,农民。被告:葛某(又名葛刚岳),1966年2月7日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董伯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寅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