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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340号原告: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牟志强,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兆阳,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孟庆星,莒县中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考虑保留一定矛盾缓冲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