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3612号原告:刘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