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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3612号原告:刘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