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4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丽钦与吴新、姚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钦,吴新,姚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4344号原告林丽钦,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詹元灿,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吴新,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姚秋东,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林丽钦诉被告吴新、姚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丽钦的委托代理人詹元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新、姚秋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丽钦诉称,被告吴新以经商缺乏资金为由,于2014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由被告姚秋东作为担保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吴新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被告姚秋东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经原告催讨,被告吴新拒不偿还借款。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新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人民币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姚秋东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吴新、姚秋东未作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被告吴新在被告姚秋东的担保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二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均未偿还借款本息。为此,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由被告吴新、姚秋东共同出具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系原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新向原告林丽钦借款人民币5万元,有被告吴新、姚秋东出具给原告林丽钦收执的借条一份为据,被告吴新与原告林丽钦之间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吴新应负偿本付息的民事责任。原告林丽钦主张以本金人民币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是合法的,予以支持。被告姚秋东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其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关于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和提交相关证据,依法可缺席审理和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丽钦借款本金人民币五万元并支付以本金人民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姚秋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吴新、姚秋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毅鹏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