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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诉雷某离婚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土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甘肃省武山县。委托代理人程芳,系内蒙古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某,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芳、被告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23日生育一女孩雷小某,现年5周岁。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对家庭不履行应尽的义务,经常无合理解释而彻夜不归,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雷小某由被告抚养,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完全属实,原、被告之间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但如果判决离婚,被告同意由其抚养子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23日生育一女孩雷小某,现年5周岁。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7月双方因此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女雷小某一直跟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雷小某由被告抚养,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另查明,被告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XX乡XX村有农业承包土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短,虽育有一女,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因此分居长达三年之久,对此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供了甘肃省武山县滩歌镇上街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武山县映山红酒家出具的证明各一份予以证实,经质证,被告虽称其不知道原告是否在上述映山红酒家打工,但对双方分居时间并无异议。因原、被告双方分居已逾两年,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本院应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分居三年的时间里,孩子一直跟随被告共同生活,且原、被告双方对由被告抚养子女均无异议,故婚生女雷小某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每月给付雷小某抚养费500元。庭审中,被告称原告父亲杨某向其借款30000元至今未偿还,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所称的原告父亲杨某向其借款30000元的事实不予采纳。另外,被告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XX乡XX村的农业承包土地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所在村委会登记为准,归被告经营耕种。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雷小某,现年5周岁,由被告雷某某抚养,原告杨某某自2015年10月起每月给付雷小某抚养费500元,直至雷小某年满18周岁时止,原告杨某某对雷小某享有探望权;三、被告雷某某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XX乡XX村的农业承包土地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所在村委会登记为准,归被告雷某某经营耕种。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杨某某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雪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