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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许中林犯受贿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中林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358号罪犯许中林,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黔江区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正处级。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垫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许中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8万元,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135.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许中林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以罪犯许中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唐谩江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垫江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汪小江、朱荣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许中林在获得减刑后,继续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又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且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已全部退清,判决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18万元已执行,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中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1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邬前跃审判员  龚海南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思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