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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二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淮南五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田民二初字第00288号原告淮南五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李一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佩玲,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仲良,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不祥。法定代表人张阿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淮南五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一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佩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业务合作关系。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6月25日,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为其发布广告。被告在支付3万元费用后,对余款10.3万元以无钱为由拒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的广告费10.3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9630.50元,合计112630.50元(计算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1%自2013年8月计算至2015年6月底,计22个月);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2、《户外广告发布合同》,证明原被告合同期限、合同总款项及支付方式等。3、户外广告图片2张,证明原告依照广告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了义务。4、2012年6月1日原告给被告开具的10.4万元的发票,证明原告给被告出具了正规发票,但是被告却没有付款。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的全部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相关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广告牌位于田家庵区安成铺十字路口西北角屋顶,广告牌规格为画面高5米×宽30米=150平方米整面;乙方承担首次上画费用,若需多次更换画面,制作及安装费用由甲方承担,超出次数按每平方20元计算;广告发布时间为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6月25日,共计13个月;甲方向乙方支付广告发布费用13万元,甲方须按时支付费用,乙方每次提供相应的正规发票,广告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80%,余款10%自第一付款后半年内乙方合理维护后支付,余款10%在合同到期乙方无违约经甲方同意后1个月内付清;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履行期限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否则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同时合同履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应向合同签订地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还对广告牌的规格、制作材料、画面材料等进行了约定。原告代表在合同下方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落款日期为2012年5月25日,被告代表在合同下方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落款日期为2012年6月12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在指定地点为被告搭建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广告牌。2012年6月1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总额80%计10.4万元的首付款发票。2012年8月,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为其更换了一次广告画面,更换费用为3000元。因被告在合同期内只支付广告费3万元,余款10.3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用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广告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即最迟在2012年6月1日前支付合同价款13万元的80%即10.4万元,余款10%最迟在自第一付款后半年内乙方合理维护后即2012年12月1日前支付,余款10%在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即2013年7月25日前付清。如违约应当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现原告要求以被告未还款部分10.3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8月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超过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准许,即被告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为103000元×5.1%÷12月×22月=9630.50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南五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费103000元、违约金9630.50元,合计112630.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3元,由被告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以上费用原告淮南五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淮南市财政局(032),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南舜耕支行,账号:13×××88)。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刘 斌人民陪审员 张 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珊珊附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