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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冯文琪与尤志洲、高巧梅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琪,尤志洲,高巧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冯文琪,男。被告尤志洲,男。被告高巧梅,女。本院受理原告冯文琪诉被告尤志洲、高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文琪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文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司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福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