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冯文琪与尤志洲、高巧梅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琪,尤志洲,高巧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冯文琪,男。被告尤志洲,男。被告高巧梅,女。本院受理原告冯文琪诉被告尤志洲、高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文琪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文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司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福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