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一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蒋松亦与洪江市黔城镇百丈村、湖南高速公路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凇亦,洪江市黔城镇百丈村民委员会,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怀化管理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324号原告蒋凇亦,男。监护人王旌年,女,系原告蒋凇亦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马钦越,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江市黔城镇百丈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芳芳,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良华(特别授权),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怀化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刘维民,系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段启俊(特别授权),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凇亦与被告洪江市黔城镇百丈村民委员会、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怀化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凇亦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蒋凇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凇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21元,减半收取5310.5元,原告蒋凇亦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向开顺人民陪审员 粟焕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