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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中民申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孙昌进、肖长奎与孙昌进、肖长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昌进,肖长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中民申字第4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昌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长奎。再审申请人孙昌进因与被申请人肖长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王键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邹伟、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孙昌进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肖长奎与孙昌进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肖长奎与孙昌进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孙昌进签名的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孙昌进在借条上签名并将借条交与肖长奎,表明了双方借贷关系的完成。肖长奎是多家学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养殖出售海参,具有出借借款的能力。孙昌进曾向肖长奎借款现金20万元,双方具有现金借款的习惯。孙昌进向肖长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青岛临港职业学校借款,与其向肖长奎个人借款的主体不同。故不能以青岛临港职业学校向孙昌进转账出借款项58万元,视为肖长奎与孙昌进的借款习惯。孙昌进作为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应当知道在借款合同签名,并出具借条所应承担的后果及法律责任,其注意义务应当高于普通人。因此,孙昌进主张没有收到肖长奎的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孙昌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昌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键审 判 员  邹 伟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盛楠书 记 员  杨仁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