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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3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何丽娟、郑露等与徐一新、浙江神光大叶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娟,郑露,徐一新,浙江神光大叶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169号原告:何丽娟。原告:郑露。被告:徐一新。被告:浙江神光大叶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一新。本院在受理原告何丽娟、郑露诉被告徐一新、浙江神光大叶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何丽娟、郑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一新、浙江神光大叶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丽娟、郑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丽娟、郑露撤回对被告徐一新、浙江神光大叶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何丽娟、郑露负担。审 判 员  杨 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