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68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天兰与莫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兰,莫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833-1号原告赵天兰,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王道鸿,重庆新合(沙坪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丹,重庆新合(沙坪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晓勇,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天兰诉被告莫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天兰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天兰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赵天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阙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