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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全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499号原告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全县龙尾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高润利。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东湖路11号。法定代表人周晋辉,系公司董事长。原告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第11条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纷争时,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湘潭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表明双方已约定该案发生纠纷时实行仲裁,且被告在案件开庭前向我院提交了仲裁协议。故法院不再审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7元,退还原告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