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81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岳某某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高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 袁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