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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永明与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候明、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永明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候明,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永明,刘改连,刘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候明,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离石人,住吕梁市公安局交警队旁。委托代理人王乃亮,山西航宇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永明,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住临县克虎镇苗家洼村106号。委托代理人霍清润。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刘改连。原审第三人刘强。再审申请人吴候明因与被申请人李永明、刘改连及原审第三人刘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吕民一终字第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候明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审违反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严重超审限结案,请求对本案再审。被申请人李永明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口头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其未伪造过任何证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被申请人刘改连未答辩。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判认定被申请人李永明所装饰装修费用的依据是否成立。原判认定被申请人李永明所装饰装修费用的依据是,由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并经庭审双方质证的《房屋装修合同》以及太原熠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书》。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其委托代理人向当时装修工人蔡某的证言及录音等证据旨在证明上述证据均系伪造的,经本院通知证人蔡某到庭参加听证,发现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取证方式不当,内容与证人当庭陈述不相一致,再审申请人再无其他证据证明,故其关于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其所提的原审违反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严重超审限结案的再审理由,经查原判确实存在严重超审限审理,但其裁判结果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候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唤梅审判员  赵 玺审判员  高奋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