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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徐汇区婧雯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婧雯日用百货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890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满元,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丹,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婧雯日用百货经营部(经营者朱婧雯,女,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张启寅(系朱婧雯之母),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张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婧雯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