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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克信与刘春盛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信,刘春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01186号申请执行人李克信,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春盛,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李克信与被执行人刘春盛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春盛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克信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春盛住址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克信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春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张宏新执行员 徐 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天纬 搜索“”